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文综罚字〔2025〕F-43-2号
当事人:文 *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430481198*********
住 址:湖南省耒阳市*******
2025年6月26日09:40至11:20,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2025062210727454号局长信箱涉及的有关情况,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湖南途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依法收取了如下资料:1、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与地接社的合作协议书一份;3、地接社甘肃***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4、境内旅游合同复印件一份;5、青甘8天7晚订单详情一份;6、丝绸古道甘青8日游宣传资料一份;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拍照取证,法定代表人文杰在现场陪同检查。
经初步调查,该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的青甘大环线拼团8天7晚跟团游的产品,在订单快照的行程介绍中为2个购物点,而实际行程安排中为4个购物点,向旅游者发布的宣传、招徕信息与实际行程安排不相符,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2025年7月1日,经批准依法对湖南途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5年7月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杰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5年7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湖南途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4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2220,法定代表人文杰,许可经营业务为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
2.投诉人在抖音平台预定了该公司行程日期为2025年5月27-6月2日青甘大环线拼团8天7晚跟团游的旅游产品,订单快照显示行程中安排有昆仑玉展示中心和藏医药展示中心2个购物店,而实际行程安排中的藏族特色村寨和藏文化展览馆既是景区也是购物店,该公司在旅游者预定时并未详细告知实际行程中安排有4个购物店的情况,与实际行程安排不相符,属于为招徕旅游者发布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行为。经核实,上述旅游项目订单金额为4599元,该公司代订往返机票开支3560元,与接待社结算接待费用1000元,因而认定该公司获得违法所得为39元,需要予以没收。法定代表人文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3.该公司按照与接待社甘肃****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相关委托协议负责在抖音平台上进行宣传、招徕旅游者,具体的组织和接待工作由接待社负责,游客到达目的地后,由接待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开始旅游行程。投诉人与甘肃***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但合同中未载明购物场所的相关信息。该公司客服提前通过微信将接待社的相关信息告知旅游者,并在产品链接中将相关情况提前告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湖南途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编号2025062210727454的局长信箱投诉信件及相关附件材料1份,(湘长)文综检(勘)字〔2025〕1000909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合作协议书》1份,境内旅游合同1份,《丝绸古路甘青8日游》行程介绍1份,青甘大环线拼团8天7晚跟团游订单快照1份,机票结算单1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份,证明本机关依法固定、获取的相关证据。
3.对法定代表人文杰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认可。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湖南途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经调查,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招徕投诉人参加行程日期为2025年5月27-6月2日的青甘大环线拼团8天7晚跟团游,在订单快照显示行程中安排2个购物店,而实际行程安排中有4个购物店,宣传与实际行程安排不相符,确认当事人为招徕旅游者发布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违法事实,认定获得违法所得为39元。法定代表人文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21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的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湘长)文综罚告字〔2025〕F-43-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种类和幅度,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7月23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决定对你作出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或者通过湖南非税电子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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