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长)文综罚字〔2025〕F-52-2号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信息来源: 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布时间: 2025-08-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文综罚字〔2025〕F-52-2号


当事人:骆*童

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6124011984********)

住所:长沙市岳麓区湘西水郡13栋1单元****

2025年05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指向,对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B3栋至B6栋2224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工作电脑中发现“4.17长沙人寿下龙湾”文件夹1个,内含36张护照照片及名单1份。法定代表人陈*琴确认易*翔对外发布的宣传二维码、公司介绍、业绩宣传和“汇达旅行”旅游线路截图均属实。

2025年05月21日,经批准,对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05月22日,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骆学童接受第1次调查询问。

2025年07月08日,易*翔接受调查询问。

2025年07月22日,骆学童接受第2次调查询问。

2025年07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25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430105MA4T13PDXE,住所为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B3栋至B6栋2224,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琴。该公司《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HUN-100786,业务范围为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发证日期为2021年05月17日,法定代表人为谢*广,经营场所为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芙蓉中路一段416号泊富商业广场12024号。

2.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口头约定,为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许可经营范围为境内、出境、入境旅游业务)代理招徕出境旅游业务,代理费为50元/人。该公司于2025年3-4月期间对外宣传其主营业务包含“出境旅游业务”,并以“汇达旅行”的名义对外发布旅游线路,其中包含“越南下龙湾六天五晚”等出境线路4条。

3.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向保险行业宣传和推广,招徕4.17—4.22下龙湾38人旅游团1个,在接受旅游者报名并收集护照信息后,交由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施组团接待,并收取组团社1900元的代理费。该公司的违法所得为1900元。

4.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骆学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陈*琴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文书编号为(湘长)文综检(勘)字〔2025〕68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行政案件证据照片5张;

3.骆学童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易*翔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旅游者名单和电子行程单各1份;

4.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

5.易*翔电子名片复印件、草料二维码公司介绍页面截图复印件、业绩宣传和旅游线路截图复印件各1份,骆学童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6份*;

6.《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骆学童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骆学童的受委托身份;

7.辽宁**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许可经营范围包含出境旅游业务。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当面出示并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我局对本案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2025 年 07月31日,本机关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本机关认为: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至4月期间,以本社的名义发布出境旅游线路,招徕38名中国内地居民赴越南旅游,并收取了代理招徕费,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违法事实。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骆学童作为此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长沙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为,违法所得为1900元,其情形符合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中基准21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所列从轻处罚适用情形: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08月0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文书编号为(湘长)文综罚告字〔2025〕F-52-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5年08月1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综上,决定给予骆学童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人民币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5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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